编号:2017-11-01号
申诉人 |
郭振华 |
单位 |
综采工区 |
被申诉人 |
孔金明 |
被申诉人单位 |
安监科 |
三违 内容 |
集中运输巷斜巷段237#皮带架处,综采施工帮部底脚卸压大孔时,施工人员背对钻进方向坐在距底高1米的钻机头一侧,手推帮部双脚踩在帮部距底0.6米高的锚杆头上,压钻机头,属人的不安全行为,物的不安全状态,发现后立即制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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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诉 理由 |
1、所抓“三违”与事实不符,我是一只手抓钻机手把,背靠钻机,一手抓住帮部锚杆,一只脚蹬在帮部,另一只脚站在地上,现场是换脚时,双脚离地,不是长时间; 2、在打前面孔时,我也有采用同样方式,为什么没说不行,只是在大约23:30分才说不行制止。 3、坐在距离底(板)高1m的钻机头一侧事实不符,只是倚靠,钻机脚子又没升,怎么不安全。 4、现场空间狭小,这个活只要干,还得这么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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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法庭仲裁结论 |
经调查法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,结论如下: 1)郭振华在工作现场双脚离地蹬在帮部的锚杆上,使用臀部顶钻作业,这种冒险蛮干的不安全行为属较严重的危险行为,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, 2)该“三违”成立,郭振华败诉; 3)信息办按规定对其罚款300元; 4)郭振华提出的“我一个班都是这样干的,孔金明一直在现场为什么到了交接班才说抓我‘三违’”一事,经调查:情况不属实(郭振华个人庭审录音证实)。 5)对庭审中被调查人员朱宁平、王占、李先行不积极配合调查、答非所问、消极对待调查询问的行为提出批评,今后凡在庭审过程中有类似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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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|
申诉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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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 人员 |
贾海滨、吴广占、李广印、刘召敬、肖玉桢、王 超、赵 勇、李素政、孔 宣 郭振华、孔金明、王 占、李先行、朱宁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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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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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
三违仲裁接待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