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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村煤矿“三违”申诉仲裁裁决书

分类:
员工法庭
作者:
来源:
2019/04/21 15:34
浏览量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编号:2017-11-01

申诉人

郭振华

单位

综采工区

被申诉人

孔金明

被申诉人单位

安监科

三违

内容

集中运输巷斜巷段237#皮带架处,综采施工帮部底脚卸压大孔时,施工人员背对钻进方向坐在距底高1米的钻机头一侧,手推帮部双脚踩在帮部距底0.6米高的锚杆头上,压钻机头,属人的不安全行为,物的不安全状态,发现后立即制止。

申诉

理由

1、所抓“三违”与事实不符,我是一只手抓钻机手把,背靠钻机,一手抓住帮部锚杆,一只脚蹬在帮部,另一只脚站在地上,现场是换脚时,双脚离地,不是长时间;

2、在打前面孔时,我也有采用同样方式,为什么没说不行,只是在大约23:30分才说不行制止。

3、坐在距离底(板)高1m的钻机头一侧事实不符,只是倚靠,钻机脚子又没升,怎么不安全。

4、现场空间狭小,这个活只要干,还得这么干。

员工法庭仲裁结论

经调查法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,结论如下:

1)郭振华在工作现场双脚离地蹬在帮部的锚杆上,使用臀部顶钻作业,这种冒险蛮干的不安全行为属较严重的危险行为,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,

2)该“三违”成立,郭振华败诉;

3)信息办按规定对其罚款300元;

4)郭振华提出的“我一个班都是这样干的,孔金明一直在现场为什么到了交接班才说抓我‘三违’”一事,经调查:情况不属实(郭振华个人庭审录音证实)。

5)对庭审中被调查人员朱宁平、王占、李先行不积极配合调查、答非所问、消极对待调查询问的行为提出批评,今后凡在庭审过程中有类似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。

附件

申诉书

参加

人员

贾海滨、吴广占、李广印、刘召敬、肖玉桢、王  超、赵  勇、李素政、孔  

郭振华、孔金明、王  占、李先行、朱宁平

备注

 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七年十一二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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